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跨专业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探索跨专业教学组织模式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同时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民院发(2012)77号]和教学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确定及课程设置
第二条 专业确定。各学院根据市场需求,经调研、论证后确定一个或两个特色专业作为其他专业的备选辅修专业。
第三条 课程设置
(一)课程性质
辅修系列课程的性质为专业群互选课,每个备选辅修专业的课程总学分为6分。拟开出的辅修系列课程需经系室及院部论证选定,能体现本专业特色,且专业交叉性广、创新应用性强。
(二)开课时间
辅修系列课程的设置需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前设定好,课程开课学期需安排在第3到第5学期,且能确保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无故停开。
(三)学时学分
每门辅修课程教学时数一般在16-32学时左右,学分为1-2学分。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修读条件
(一)绩点要求
学生在报名辅修专业前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2.9及以上。
(二)修读时间
教务处于每学年上学期的第10周左右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辅修系列课程的信息,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系列课程。
(三)修读要求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系列课程须跨专业,且在校期间只允许选择一个辅修专业,同时需修读该专业所有辅修系列课程。
第五条 审批程序。申请辅修的学生,于大一第二学期第16周前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修读辅修系列课程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将符合修读条件的申请表报送给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开设学院复审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学分与修业要求
第六条 学分要求
(一)辅修课程所需学分
申请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需修读本专业6个学分专业群互选课,修满辅修系列课程6个学分的学生可获得学校下发的该专业辅修系列课程证书,同时该学分计入毕业所需的专业群互选课学分总分。
(二)辅修专业选修课学分毕业要求
1.申请辅修专业学生需修满15个学分的选修课程(含本专业群互选课6分、辅修专业学分6分和公共任选课3分,其中公共艺术类公共任选课程不少于2个学分)才能毕业。此外,学生可免费修读选修课程17分(含上述选修课程的15分),超出学分(含未通过学分)需按财务规定另行收费。
2.若辅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经学生申请、开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该门辅修课程可以免修,但学分不计入毕业所需的辅修专业学分,需用本专业的专业群互选课置换。同时,为避免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冲突,辅修专业课程按“绿色通道”优先排课。
第五章 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
第七条 教学安排
(一)编班
通过教务处最终审批的申请辅修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导入辅修专业辅修系列课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班。
(二)开班条件
辅修学生达40人以上,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第2周至第17周的晚上或双休日,第17周进行期末考试,也可集中安排在短学期组织教学;辅修学生不足40人,不单独开班,学生可插班听课。
第八条 课程考核
(一)考核要求
辅修课程的考核按照开课专业的考核要求进行,成绩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管理,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辅修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应重修。
(二)成绩管理
学生在选定辅修系列课程后,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无特殊理由不得改选或退选。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成绩自动以零分记。无故缺课达所选课程1/3及以上学时,成绩为不合格。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输入教学管理系统,同时需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名后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辅修资格变更。学生获得辅修资格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辅修系列课程。若欲中途停止辅修,可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即取消其辅修资格。已修辅修课程学分只能置换公共任选课学分。
第十条 辅修资格取消。学生辅修期间,若主修专业课程或辅修系列课程出现两门及以上考试不及格的情况,均将终止其辅修资格,有关学院应相互通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其后年级学生参照执行。教务处于2018年下学期的第12周左右公布2019年上学期拟开设的辅修系列课程的信息,2017级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系列课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