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材管理工作,选好用好教材,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教材管理包括教材组织机构、选用原则和要求、征订与采购、入库与发放、验收、教材费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教材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教材管理工作,学校实行院校两级管理。
(一)各院部(中心)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院部(中心)教材的选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院部(中心)的教材建设规划与申报立项;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指导院部(中心)教材研究工作;根据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对各系(室)的拟选用教材进行研讨和审核,形成院部(中心)教材选用方案及征订计划,并报学校审核。
(二)学校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教材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教材的建设规划,以及校级教材立项和结项;审核教材的政治性和内容的科学性;审定教材征订计划;对教材选用结果及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教材选用管理中的特定事例做出解释和处理;研究决定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统筹和协调全校教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教材选用要与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建设相匹配,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一)严格标准。选用的教材无思想政治错误。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注重质量。选用教材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级或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优先选用立体化教材、校企合作教程、资源库项目主编教材、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材及本专业领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三)适应发展。教材的选用要注重内容的先进性。专业课程教材应选用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应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的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四)结合实际。对于专业面相对较窄或新兴的专业,在国内现有教材很难满足教学需要或尚无规范教材的情况下,可组织课程团队编写教材。原则上校内教师主编并公开出版的教材只能使用一种,且教材出版时间不超过三年(国家级规划教材或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优秀教材等精品教材可不限定出版时间和选用种数)。教材开发及编写的审批立项须严格按照当年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严把内容。各院部(中心)确保选用教材内容准确、安全,建立选用教材内容的责任追究机制,遵循“谁编写、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教材内容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
(六)规范程序。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教材的征订与采购
第八条 教材征订权限
(一)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教材由各系室组织教师统一填报。
(二)公共任选课不征订教材。
(三)选修课程及人数未确定的,不预订教材。
(四)专业群互选课原则上不征订教材。如确需征订,并按“附件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群互选课教材征订申请表”填写,需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征订。
(五)专业内同一门课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对多位老师承担同一门课程的情况,各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多版本教材,确定同一版本的相同教材后统一审批。
(六)教辅资料不予征订。
第九条 教材征订要求
(一)教材征订必须严格按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执行。
(二)新生第一学期教材的订数依据招生计划数征订,招生计划有较大调整时,相关院部(中心)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教务处。如出现学生人数增减的情况(如退学、休学、复学等),院部(中心)要及时通知教务处,以便调整征订及供应计划。如因变更计划造成不能如期供应教材,其责任由变更部门负责。
(三)对于订购不到的教材,教务处应及时与有关教学单位联系,改换其它版本的教材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解决。
(四)各院部(中心)务必做好教材征订的核对工作,保证所订教材与教学计划一致,以防漏订或错订。特殊情况需补订教材的,须报教务处批准,逾期追补的教材不保证课前到书。
(五)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推销、订购教材。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上报的教材征订单必须是由各院部(中心)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院部(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打印稿(并附电子文档),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教材征订流程
(一)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每学期下达完下一期教学任务后,教务处启动下一学期教材预定工作。
(二)各院部(中心)根据各学期的教学计划落实教材征订工作,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需求提出拟选用教材,填写附件2:《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提交各院部(中心)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后,签署教学院部意见,由教学干事统一汇总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各院部(中心)教材征订计划,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四)教务处根据公示后的教材征订计划进行下一学期的教材征订,各学院安排专人将教材征订计划录入指定系统。
(五)教材征订计划审定公示后不得随意更换,如由于教学内容调整等原因必须更换教材的,须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系室或教师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院部(中心)负责人、教务处长和教学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材采购
教材采购严格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进行,由相关部门完成采购各环节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教材采购的立项。
(二)学校招标部门负责教材采购的招标。
(三)教务处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教材采购合同。
第五章 教材的入库与发放
第十二条 教材入库
教务处、教材供应商负责教材入库。由教材供应商将教材目录录入教材系统,由教材管理员负责审核教材目录的品种及数量。
第十三条 教材发放
凡通过教务处统一订购的教材,由教材供应商负责保管与发放,教务处负责监管并督促供应商及时发放,各院部(中心)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集中领取。
第十四条 学生教材发放
(一)由教务处与教材供应商确认具体发书时间,并在发书前与院部(中心)核对领书数量及领用名单。
(二)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带领学生到学校教材仓库凭学生教材领用证明单领取新学期教材。
(三)领用教材时教材供应商、辅导员、学生三方均有义务仔细核对所发放的教材与领用教材登记表上的领取数量和品种是否一致,经三方清点无误并签字后方可领出教材仓库,如发现不符要及时解决。
(四)领出教材仓库的教材,教材供应商不再负有保管义务。
(五)如出现错领或缺页、倒页、破损等质量问题,在没有书写痕迹的前提下,发书后一周内可退换。辅导员有义务提醒学生在一周内不在新书上做任何标记并保管好自己的教材,以免发现问题无法退换。
(六)学生发生休学、退学等情况,不准许退购教材。
第十五条 教师教材发放
(一)以院部(中心)为单位到教材库领取教材,由教务干事在领取单上签字确认。
(二)同版本教材一般只领取一次,如有破损可以旧换新。
(三)非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领用教材,需用时可向对应院部(中心)借用。
第六章 教材的验收
第十六条 教材验收
(一)验收时间:每个学期教材发放完毕后(春季6月份,秋季12月份)。
(二)验收要求:参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民院发〔2017〕23号)文件进行。
第七章 教材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费严格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材费管理办法(试行)》(民院发〔2015〕19号)文件执行,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教材费。教材费开支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院部(中心)因征订错误导致教材退换所产生的费用、或者因教材无法退还给教材供应商所产生的书费,由相关院部(中心)或者责任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教材费成本测算由教务处完成,教材预收标准按测算结果进行调整。每学年的教材费由财务处代收,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须及时办理教材经费结算,结清教材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教材结算
(一)学生的教材费用每学年结算一次,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财务处负责学生的教材收费、退费以及教材费支付等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教材的结算工作,并将学生的实际教材费用进行公示。
第八章 教材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管理员每学期末做好教材的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一)整理在教材选用、教材建设、教材管理中形成的材料。
(二)对材料信息进行编辑、录入、编印成册。
(三)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教材管理工作,不得贻误教材的选用、征订、采购、入库、发放、验收和结算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材使用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否则,学校将追究其事故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与国家有关新规定和上级有关新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民院发〔2018〕59号)废除,解释权归属教务处、财务处。
2024-07-24